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082号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顺协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黄务洋村创业园11幢2楼A07区1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赵红芬。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顺协盈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