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01号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兰丁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薇薇安·陈,业务运营部门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宇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观塘路****iv>法定代表人:夏继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萌,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灵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住宅)法定代表人:康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萌,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宇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4日,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以案情发生变化,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