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70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友家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经营者:余雪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友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