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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高与董永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288号
案件名称张绍高与董永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绍高;董永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88号原告:张绍高,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许,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永闯,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张绍高与被告董永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张绍高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绍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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