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8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老刘电动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经营者:刘建中,男,19xx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老刘电动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