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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石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石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石金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XX副食店,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李X。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XX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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