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51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吴创德,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创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