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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943号
案件名称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4943号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9257XW。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万兴街**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1RPWXR。

经营者:杨翠娥,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黄彩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以下简称宝利源商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广告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方太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利源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宝利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2.判决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立即停止对被告宝利源商行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删除、断开侵权链接;

3.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方太”、“FOTILE方太”、“FOTILE”商标的所有权人。

原告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生产和销售燃气灶具、热水器等品牌的经营活动。

“方太”商标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并于2005年6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方太”也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原告依法享有字号权。

“方太”在燃气灶具、热水器和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宝利源商行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燃气灶、热水器、油烟机等商品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了保全证据需要,2019年4月18日,原告在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的见证下,登陆阿里巴巴1688.com网站,在被告宝利源商行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Fotile/方太大吸力顶抽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燃气灶烟套消套装”商品。

2019年3月18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签收了该货物,公证机关对上述购买及收货过程出具了(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3548号公证书。

经鉴定,所购买的商品并非原告生产,系侵权产品。

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系“1688.com”网站经营者,为被告宝利源商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并从中获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宝利源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宝利源商行未作答辩。

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答辩称:第一,阿里广告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第二,阿里广告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信息,对商户信息进行审核,同时,阿里广告公司在《服务协议》中等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权,在权利人投诉前,阿里广告公司根本无从得知。

故不具有主观过错。

第三,阿里广告公司已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诉前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投诉,商家申诉不成立,涉案商品删除。

阿里广告公司收到诉状后确认涉案商品已不存在,庭前再次确认不存在,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

综上,阿里广告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宁波飞翔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于1997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97081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微波灶、电烤箱、吸油烟器、热水器”,1999年4月7日,第970814号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经两次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宁波飞翔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于1997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97081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微波灶、电烤箱、吸油烟器、热水器”,1999年4月7日,第970812号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经两次续展后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于200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52988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

热气烤箱;

烤箱;

炉子(燃烧器);

咖啡豆烘烤器;

咖啡豆烘烤机;

电炊具;

水果烘烤器;

煤气灶;

燃气炉;

电炉;

电炉灶;

烤面包器;

厨房炉灶(烘箱);

烤肉炉;

电咖啡过滤器;

电气咖啡过滤器;

电咖啡渗滤壶;

电力煮咖啡机;

电热壶;

微波炉(厨房用具);

煤气热水器;

电热水器;

冰箱;

空气调节设备;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水龙头;

冲水槽;

太阳能热水器;

消毒设备;

水过滤器;

海水淡化装置;

水净化设备和机器;

消毒器;

污水处理设备;

磁水器;

消毒碗柜;

饮水机;

电暖器;

气体打火机(截止)。

”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5月6日。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于200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52988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

热气烤箱;

烤箱;

炉子(燃烧器);

咖啡豆烘烤器;

咖啡豆烘烤机;

电炊具;

水果烘烤器;

煤气灶;

燃气炉;

电炉;

电炉灶;

烤面包器;

厨房炉灶(烘箱);

烤肉炉;

电咖啡过滤器;

电气咖啡过滤器;

电咖啡渗滤壶;

电力煮咖啡机;

电热壶;

微波炉(厨房用具);

煤气热水器;

电热水器;

冰箱;

空气调节设备;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水龙头;

冲水槽;

太阳能热水器;

消毒设备;

水过滤器;

海水淡化装置;

水净化设备和机器;

消毒器;

污水处理设备;

磁水器;

消毒碗柜;

饮水机;

电暖器;

气体打火机(截止)。

”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5月6日。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于200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529888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

热气烤箱;

烤箱;

炉子(燃烧器);

咖啡豆烘烤器;

咖啡豆烘烤机;

电炊具;

水果烘烤器;

煤气灶;

燃气炉;

电炉;

电炉灶;

烤面包器;

厨房炉灶(烘箱);

烤肉炉;

电咖啡过滤器;

电气咖啡过滤器;

电咖啡渗滤壶;

电力煮咖啡机;

电热壶;

微波炉(厨房用具);

煤气热水器;

电热水器;

冰箱;

空气调节设备;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水龙头;

冲水槽;

太阳能热水器;

消毒设备;

水过滤器;

海水淡化装置;

水净化设备和机器;

消毒器;

污水处理设备;

磁水器;

消毒碗柜;

饮水机;

电暖器;

气体打火机(截止)。

”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5月6日。

2005年7月18日,浙工商标[2005]24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公布2005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名单的通知,显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使用在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9日,原告方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康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电子商务网上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对该产品的取得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同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邓康操作公证处计算机,对在1688网站上购买案涉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图片截屏与录像保全。

公证显示:邓康在“阿里巴巴1688.com”页面上搜索“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进入宝利源商行页面,点击供应产品内第一行左起第一个的“Fotile方太大吸力顶吸抽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燃气...”,进入该链接的商品购买页面,点击立即购买,确认收货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道××新区××道××号××大厦××座××楼,邓康(收)181××××6856,点击提交订单,付款850元。

2019年4月18日,邓康来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道××号××大厦××座××楼,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签收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德邦快递单号为×××08。

公证人员将上述取得货物外包装进行拍照,在打开外包装后逐一拿出里面的物品并于拍照后封存。

封存后物品交由邓康保管。

拍照显示:该件快递包裹内含嵌入式燃气灶一个,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明显位置均印有标识,外包装盒还印有“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同日,邓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在1688网站上已购买的货品的订单详情与物流情况进行网页截屏与录像保全,截图显示订单状态为交易已成功,物流公司为德邦,运单号码为×××08,已签收。

公证的截图显示:1688网站上“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店铺供应商品中与“”标识相关的商品有八款,成交合计82笔,单价自850元至900元不等。

其中商品销售链接为“Fotile/方太大吸力顶吸抽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燃气灶烟套消套装”的供应产品截图显示,价格850-4680元,30天内2个成交,20条评价,商品图片显示有“”、“”标识。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3548号公证书。

另查明,方太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了《产品鉴定书》,认为其于2019年3月19日委托邓康在阿里巴巴1688.com平台内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店铺内购买标有“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标识的燃气灶(型号为JZT-FD11BE)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再查明,被告宝利源商行成立于2018年3月23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翠娥,经营范围为电视、电冰箱、电吹风、电风扇以及家用电子配件的批发与销售。

被告宝利源商行在1688网站开设了“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店铺。

阿里广告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688.com”由阿里广告公司注册运营,在其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案涉侵权商品在1688网站上的销售链接目前已经断开。

本院认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系注册号为第970814号“”,第970812号“”,第5298878号“”,第5298880号“”,第5298882号“”注册商标权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告宝利源商行在1688网站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燃气灶、热水器、油烟机等商品,与原告第970814号“”,第970812号“”,第5298878号“”,第5298880号“”,第5298882号“”注册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原告的第5298880号“”,第529888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第970814号“”,第970812号“”,第529887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告宝利源商行未举证证明经原告授权,故应认定被告宝利源商行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宝利源商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宝利源商行仍存有侵权产品库存,故原告方太公司要求被告宝利源商行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宝利源商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近的标识…”本案中,原告方太公司在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宝利源商行在1688网站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方太公司第5298880号“”,第5298882号“”,第970814号“”,第970812号“”,第5298878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足以引人误以为是方太公司商品或与方太公司商品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被告宝利源商行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足以规制,则无需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张保护。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宝利源商行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酌定被告宝利源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鉴于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目前已经断开。

关于原告针对阿里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阿里广告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方,其网站商品的相关信息均系商户自行发布,阿里广告公司并未参与;

其次,《服务条款》中明确要求商户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侵权违法信息,阿里广告公司已尽到其作为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提示义务;

再次,阿里广告公司收到起诉状后确认侵权产品已经下架,已尽到其作为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合理的管理和协助义务。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阿里广告公司实施了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行为,亦不能证明阿里广告公司与宝利源商行之间存在共同侵权或其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阿里广告公司停止对被告宝利源商行的帮助行为,删除,断开侵权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970814号、第970812号、第5298878号、第5298880号、第5298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66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利源电器商行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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