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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彭冠生圆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执1605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彭冠生圆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彭州鑫彭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四川鑫彭冠生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5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彭州鑫彭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四川鑫彭冠生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友富,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彭州鑫彭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渝0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彭州鑫彭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0元;

2.案件受理费5800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冠生园”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彭州市人民法院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船舶、对外投资、不动产、渔船、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自动停止使用含有“冠生园”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将其名称变更为了四川鑫彭冠生圆食品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四川鑫彭冠生圆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蒋友富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渝05执16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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