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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开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8知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开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李开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104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开雄,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开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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