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0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兴、薛志兴,福建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万丰红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农服装城二群**1196iv> 法定代表人:刘文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万丰红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福州万丰红陶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福州万丰红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