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09号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22号B栋五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自由曼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城九龙中路。
法定代表人:从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山县自由曼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