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45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文荣,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伟,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王少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