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25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顾盼生辉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新东街祥云新村****(宝岛眼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4MA0K7MQM9K。
法定代表人:罗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顾盼生辉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