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16号原告:中山市铁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
法定代表人:程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妮,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鸿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20-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7D。
法定代表人:余艳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铁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鸿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至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鉴于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减少部分的数额相应的受理费不予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铁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铁韵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