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48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王文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御品黄记煌饭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开发区东方大学城食品街**。
经营者:赵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御品黄记煌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