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09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八匹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1。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八匹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