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104号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科上美科技园**第**东北。
法定代表人:刘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思淼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div>法定代表人:姚润泽。
被告:深圳微润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储发路粮食公司工业区****306v>法定代表人:姚润泽。
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思淼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微润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据此,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