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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王仕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1892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王仕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王仕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892号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177号2幢7楼705-1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仕周,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仕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院2021年4月2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4月9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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