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31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大城自选商场,经营场所:武邑县大成仪来城门南第四间。
经营者:李素花。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邑县大城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2020年12月15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