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7015号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园四横路。
法定代表人:张昆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海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201。
法定代表人:吴锋伟。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海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2020年12月15日,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