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903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上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单华国,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单华国。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华国、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5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单华国、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60000元并停止侵权行为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收到执行款30000元,余款以已与被执行人单华国、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90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