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5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鑫利莱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太闸经济适用房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利莱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武汉鑫利莱联合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