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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宇轩华馨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执850号之一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宇轩华馨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宇轩华馨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2执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雨薇,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宇轩华馨烟酒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华馨公寓**楼5门103。

经营者:马鹏伟,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宇轩华馨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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