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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李霞与张家港玖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裕盛聚酯模具厂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377号
案件名称1377李霞与张家港玖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裕盛聚酯模具厂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张家港玖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裕盛聚酯模具厂

案由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77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健,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达,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玖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攀华国际广场**B616。

法定代表人:包天剑。

被告:台州市黄岩裕盛聚酯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锦川路**。

投资人:王建义。

原告李霞与被告张家港玖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裕盛聚酯模具厂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5日,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李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计1721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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