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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02刑初376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502刑初376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县,住湖北省随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燕,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二部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份左右,岳某、周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其运输伪劣假酒,承诺每次报酬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每次运输时均驾驶豫S×××**小型面包从湖北省随县小林镇运到信阳市浉河区德邦物流中心。

然后由周某某、岳某通过德邦物流发往全国各地。

2020年4月12日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共往德邦物流运送的假酒通过物流结算显示销售金额为75641元。

2020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途经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和孝营至黄湾村村通公路时,被信阳市公安民警在车内查获疑似贵州茅台酒15箱20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茅台牌白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鉴定:扣押的茅台牌白酒价值179880元。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帮助其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事先不知道运输的货物是假冒茅台酒,但是心里也清楚让自己运输的是违法的东西。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左右,岳某、周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帮助运输假酒,承诺每次给予报酬500元。

李某某每次运输时均驾驶豫S×××**小型面包车从湖北省随县小林镇到信阳市浉河区德邦物流中心,然后由周某某、岳某通过德邦物流发往全国各地。

2020年4月22日上午,李某某途经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和孝营至黄湾村村通公路时,被信阳市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车内疑似贵州茅台酒15箱20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茅台牌白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鉴定:扣押的茅台牌白酒价值179880元。

2020年4月12日至案发,李某某共往德邦物流运送的假酒销售金额为75641元。

李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查处经过、前科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德邦物流发货运单信息及收款信息、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销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岳某、鲁某的陈述,产品辨认(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帮助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

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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