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894号之一原告: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春融街米兰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候楠,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时代明丰苑********法定代表人:武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兵,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亿公司)与被告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生亿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生亿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原告生亿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生亿公司负担。
其余5650元,退还原告生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