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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14997号
案件名称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皇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4997号原告: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111号广源建材中心P栋11-14号法定代表人:虢雨薇,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慧,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8号二层A区0110法定代表人:易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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