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33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86231052A。
法定代表人:黄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星际网鱼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绿海学城**A01-B01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XPLBC2K。
法定代表人:王星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妹,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星际网鱼网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同日,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