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03刑初10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文妹,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超,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20]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妹、周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剑、被告人吴文妹、被告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文妹伙同周超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巷××村××开办“红橙~千依工厂店”期间,未经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授权,销售标注太平鸟注册商标的各类服装。
至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文妹、周超销售假冒太平鸟注册商标的服装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并现场查获假冒太平鸟品牌的服装2706件和太平鸟商标504个。
经生产厂家认定,上述服饰及标识均系假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文妹、周超合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文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判处被告人周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衣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材料、微信账单截图、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文妹和周超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光盘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文妹、周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吴文妹、周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取得商标权利人谅解,并退赃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妹、周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合伙贩卖,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文妹、周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取得商标权利人谅解,且能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文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周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吴文妹、周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
随案查扣的假冒太平鸟品牌的服装和太平鸟商标,应当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胡思思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