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6知民初765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康楼“好邻居生活超市副食批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02MA43QWTR10。
经营者:尤伟川。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经营者尤伟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第6820489号“冯氏”、第1556975号“冯氏”、第3851387号“369”注册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依法判令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赔偿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销售洗澡巾、浴巾等洗浴用品的公司,名下有第6820489号“冯氏”、第1556975号“冯氏”注册商标,同时系第3851387号369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被授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消费者至上的理念,严格要求产品质量,专注单一品牌建设,以诚信、实力和质量获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
经过十几年的经营发展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冯氏三六九”澡巾遍布中国北方,享誉全国并远销欧洲、澳洲等多个国家。
然而近几年来,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及代理商经常发现,市面上存在很多假冒我公司包装的澡巾,其用料之差,做工之粗糙,严重损害了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的声誉和市场形象。
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认为,注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销售假冒澡巾的行为,构成了对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同时对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十几年来辛辛苦苦建立的品牌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损害。
故此,考虑到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在行业内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销售假冒产品行为的违法性质、店面的大小、侵权行为的主观态度、经营期限的长短、对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品牌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现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制裁侵权假冒行为。
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辩称,如果接到这个传票的话,就不知道超市卖的有这个369澡巾。
因为我们本身是干超市的,所有东西比较杂乱,而且澡巾它不属于食品安全里面,因为食品安全里面超市做的都有台账,它是属于日用品里边。
超市现在没有澡巾,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不是在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买的。
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2018)豫洛鼎证内经字第381号公证书一份、(2018)豫洛鼎证内经字第382号公证书一份、(2018)豫焦恒证内民字第672号公证书一份授权确认书一份。
证明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系第1556975号、第6820489号“冯氏”商标和第3851387号“369”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第三人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或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含保全证据)、进行产品鉴定和提起司法诉讼、处理其他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事宜。
第二组证据:公证书一份、产品鉴定报告一份。
证明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存在侵犯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
对第二组证据,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当时拍的照片应该是超市店门头的照片,应该是在超市路对面拍的,超市里卖5元的东西很多我不知道他是不是买的这个澡巾,而且我不知道他进店没有?
他有没有录像?
怎么证明?
不能证明是在我们店买的,转账记录没有小票进行印证,不能证明是买的澡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未提交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的相关许可或经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的生产商、经销商出具的证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冯氏三六九”澡巾,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静丽注册了第3851387号”369”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浴巾,注册有效期限公元2007年01与14日至2027年01月13日.焦作市山阳商城静圆百货批发部注册了第1556975号”冯氏”商标,商标注册人把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4日,河南原阳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牛川龙、王燕与新乡市知行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委托代理人王翰来到位于周口市川汇区郭庄行政村康楼的“好邻居生活超市副食批发”。
根据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主体为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王翰在该店通过支付宝支付花费5元购得外包装带有“三六九”字样的澡巾,购买结束后王翰对超市门头进行了拍照,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
河南原阳县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做出了(2020)豫新原证内民字第90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被控侵权澡巾外包装上标有“冯氏”“369”文字,与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主张的第3851387号“369”商标、1556975号“冯氏”商标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未提交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的相关许可或经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的生产商、经销商出具的证明。
也未提供证据推翻公证书认定的事实,仅凭超市的庭审陈述推翻不了公证书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定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销售了被控侵权澡巾,侵犯了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侵犯了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故结合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主张商标的知名度、维权的合理开支,本院综合确定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赔偿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澡巾,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二、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00元;三、驳回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好优惠生活超市负担150元,由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