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22431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志美博家具店,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经营者:龚志超。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志美博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朱懿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