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市佳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
法定代表人:殳雪林。
被执行人:朝阳区宽红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
经营者:张宝丽。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佳兰食品有限公司、朝阳区宽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