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05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物资城凯士比洁具商店,经营场所:物资城**,经营者:毋金贵。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焦作物资城凯士比洁具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0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