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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87号
案件名称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4787号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M0CB59。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山力洪和公路南一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3MA4X4MM9X8。

经营者:郭宏锡,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山力洪和公路南一街61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女郎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以下简称宏业针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宏业针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73982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阿里公司立即停止对宏业针织厂的帮助行为,删除、断开侵权链接;

3.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2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朵女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被告阿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业针织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朵女郎公司系第17398281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平脚短裤;

内衣;

睡衣;

袖口;

婴儿裤(服装)(截止)。

2018年1月26日,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鸣瑶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处公证员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www.1688.com”网站,登录“158××××0626”账号,在“供应商”处搜索“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并进入店铺,在该网店内搜素关键词“清清裤”,显示多个商品链接。

依次点击打开“清清裤女式内裤一片式无痕中腰三角裤嘴唇印粉粉裤生理裤女亲亲裤”商品页面,显示商品单价为4.2元,订购量≥5条,15962条成交,3条评价,已售23162个;

打开“厂家清清裤女士无痕内裤银离子杀菌透气一片式冰丝内裤三角裤头”商品页面,显示商品单价为4.2元,订购量≥5条,4375条成交,0条评价;

上述链接内图片标示“清清裤专为女性健康设计”“一片式清清裤”“自产自销”等字样;

查看该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名称为“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

2018年2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4059号公证书。

另查明,阿里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宏业针织厂成立于2001年10月11日,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针织品,内衣,内裤,乳罩,服装。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739828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内裤,与第173982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网页链接使用的“清清裤”字样,网页内图片使用的“清清裤”标识,均起到了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被诉侵权链接及网页内使用的“清清裤”字样,与第17398281号商标文字组合相同,字体设计有所不同,构成近似。

被告宏业针织厂未经许可,在网店网页内使用上述标识,侵害了原告第17398281号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宏业针织厂的经营范围包括内裤生产,其在商品图片中亦标注“自产自销”,原告据此主张宏业针织厂为案涉商品生产者。

现宏业针织厂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要求被告宏业针织厂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被告宏业针织厂因销售所获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原告当庭明确请求依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故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被告宏业针织厂作为销售商的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原告当庭确认被告阿里公司已删除涉案商品信息及链接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阿里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涉案网店上被诉侵权商品信息现已下架,阿里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证据显示其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故其不构成帮助侵权。

有关原告针对阿里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第1739828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97元,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负担428元。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宏业针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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