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20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云峰镇陶诗芬副食店(店招名“陶家垭超市”),经营地址: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8LL3657。
经营者:陶诗芬。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云峰镇陶诗芬副食店(店招名“陶家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