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18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义马市泰山七天商务宾馆,住所地,住所地:义马市振兴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南iv>经营者:孙书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设,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市泰山七天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