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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240号
案件名称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楠楠,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集创路**、银冬路******。

法定代表人:应静静,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九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0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爱九游公司上诉称: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质上是计算机软件名称或商标侵权,而不是指在网络上发行的行为,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被控侵权软件出版物储存地、查封扣押地或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

鉴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被上诉人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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