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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胜、南康区黎云锋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民终912号
案件名称谢胜、南康区黎云锋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胜;南康区黎云锋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胜,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康区黎云锋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向阳村板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7WBHNXB。

经营者:黎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芝卉,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胜因与被上诉人南康区黎云锋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谢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上诉人谢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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