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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旭日文具账表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0执3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旭日文具账表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旭日文具账表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魏都旭日文具账表店,住所地:许昌市。

经营者:王培歌。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许昌魏都旭日文具账表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案执行。

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2019)豫10民初21号判决书由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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