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魏都旭日文具账表店,住所地:许昌市。
经营者:王培歌。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许昌魏都旭日文具账表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案执行。
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2019)豫10民初21号判决书由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