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5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营业执照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云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炳森,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陈俊飞,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陈俊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9日以“申请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为不必再继续诉讼。
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龚开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