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5民初153号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山西锦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山西锦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沁某,,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经营者:车朝霞。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沁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