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25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内****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JHJ77。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雪琴,女,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琴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8日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