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飞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徐晶晶(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飞讯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飞讯电子有限公司以已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飞讯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飞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3.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6.89元,由上诉人南通飞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