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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闽清县云龙乡叶坤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1民初5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闽清县云龙乡叶坤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闽清县云龙乡叶坤标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52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云龙乡叶坤标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云龙街**。

经营者:叶坤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云龙乡叶坤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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