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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永旺果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04民初973号
案件名称973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永旺果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永旺果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973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永旺果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NET734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龙潭村委(凌家塘市场果品区73-80号)。

经营者:陈辉红。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永旺果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永旺果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永旺果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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