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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德化县良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26民初955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德化县良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德化县良好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955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明,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良好食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诗墩一路**。

经营者:柯明国,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良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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