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872号原告:沈阳工业大学通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文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方舟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丽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兆华、孙璀。
被告:克拉玛依天兴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兆华、孙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工业大学通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方舟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天兴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2021年4月14日,原告沈阳工业大学通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工业大学通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工业大学通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工业大学通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何燕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