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4民初141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德之瑞装饰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R5FHL1G,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负******。
经营者:黄某。
被告:深圳市浅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PKC4K,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盛路**华胜商业大厦1108法定代表人:刘红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德之瑞装饰材料经营部、深圳市浅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