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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志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04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志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卢志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0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志贤,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志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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